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39号
申 请 人:张 X,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 东,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下辖新店派出所民警在2024年6月11日抢夺其手机的行为违法为由,于2024年7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处警过程中的个人履职行为或其他行为,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若工作人员的行为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