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35号
申 请 人:李 X,男,公民身份号码4201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富峰,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3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宛市场监管〔2024〕第20302号),于2024年7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4月9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举报其于 4月5日在南阳市XX商贸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店铺购买的铁棍山药粉条存在标签配料表中未载明铁棍山药粉含量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4月11日收到,经核查后于4月23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邮寄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调查核实、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并非不予立案决定的相对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