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4〕75号
申 请 人:刘X玲,女,公民身份号码4113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杨X涵,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X阳,河南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阳市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党俊伟,任主任
第 三 人:中关村南阳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唐 X,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X军,任副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4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11日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现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