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4〕62号
申 请 人:黄X峰,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法定代表人:姜 江,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徐X铎、王X妤,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411300290102331号)不服,于2024年6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21日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延期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