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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97号

发布时间:2024-08-0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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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政复〔202497

 

申  请  人:  X,男,公民身份号码3624XXXXXXXXXXXXXX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余向东,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为由,于20246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7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9日在超市购买到南阳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麦穗肠,认为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遂使用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5月20日签收。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52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于5月22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熊X您好,我局于2024520日收到您关于南阳XX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诉,经审查,我局决定受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5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南阳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麦穗肠外包装未标注“即食或非即食”,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其投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5月20日签收后于5月22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被申请人投诉受理决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依法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为由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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