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4〕50号
申 请 人:陈 X,男,公民身份证号:15XXXXXXXXXXXXXXXX
住 所: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3901522204622)不服,于2024年6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25日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