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4〕49号
申 请 人:崔XX,男,公民身份证号:34XXXXXXXXXXXXXXXX
住 所: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不服,于2024年7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12日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