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4〕44号
申 请 人:姚X赛,男,公民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XXXX
住 所:南阳市示范区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鲁文明,任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公依申复〔2024〕第17号)不服,于2024年7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9日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