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4〕39号
申 请 人:周X庆,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XXXX
住 所:宛城区新店乡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四勤务(光武)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3001040150122)不服,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受理审查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