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4〕35号
申 请 人:李X胜,男,公民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XXXX
住 所:南阳市皇路店镇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陈九兰,系申请人之母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公安分局皇路店派出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河公皇不立告字〔2024〕3号)不服,于2024年5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16日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