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4〕22号
申 请 人:赵 X,女,公民身份号码37XXXXXXXXXXXXXXXX
住 址:山东省枣庄市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不服,于2024年2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2月29日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