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4〕21号
申 请 人:黄X东,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XXXX
住 所:南阳市方城县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宛公交行罚决字〔2024〕4113002901036761号)不服,于2024年3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8日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