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4〕18号
申 请 人:南阳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住 所:南阳市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李 哲,任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综执高新强决字〔2023〕第1号)不服,于2024年1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9日受理。
行政复议延期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 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