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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99号

发布时间:2024-07-2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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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决〔202499

 

申  请  人:南阳XX学校

    地:南阳市红庙路XXX号

委托代理人:乔X飞,任副校长

被申请人南阳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余广东,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买X周,南阳市财政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3月1日作出的《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决定书》(宛财政决定〔202305号,以下简称《缴纳决定》)不服,于20234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延期审理及中止审理,现已恢复审理并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缴纳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民办非营利性中学。根据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发的《关于南阳XX国际学校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函》(宛自然资函〔2019〕206号),申请人在宛城区XX路南延以东、XX路以北区域建设南阳XX国际学校(高中部),在办理项目配套费手续时,被申请人未给予减免优惠,并下发《缴纳决定》。申请人建校前,就相关配套费减免政策咨询了省财政厅,2022年6月27日,省财政厅回复并提供了相关文件号,提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80号文,以下简称《省办通知》)的免收范围内。且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豫政〔2015〕76号,以下简称《推进民办教育发展意见》)文件,民办学校的校舍及附属性设施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基本建设优惠政策,在报建立项、规费减免、水电气供给、环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在新建学校配套费收取问题上,与申请人性质一样的我市部分民办学校及城区其他公办学校,都有减免配套费的先例,申请人希望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所开发的案涉南阳XX国际学校(高中部)项目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范围,无法免征,申请人所依据的文件不能作为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据。

(一)《省办通知》是针对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而发布的,针对对象是校舍安全工程,案涉项目不属于文件对象,故不能据此免缴配套费。

首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政府性基金。目前,并无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明文规定免征所有校舍建设项目的政府性基金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形式上,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所依据的《省办通知》作为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通知,不能直接作为配套费是否减免依据。

其次,《省办通知》系为进一步提高全国中小学校舍防震减灾能力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安全达标,结合我省实际,就建立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而提出的意见文件中提到的扶持鼓励政策也是针对的校舍安全工程(例如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的校舍工程;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重点设防类标准,进行改造加固的校舍工程等),是否属于校舍安全工程需经政府审定,而非所有校舍建设均适用,且该文件并不是专门针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通知。因此,申请人仅依据文中(三)落实扶持鼓励政策。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要求免征配套费,属于断章取义,复议理由不成立。

再者,免征校舍安全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最高可追溯到财政部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4号),通知系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已失效)有关规定,保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而颁发,适用对象为校舍安全工程。从国办发〔2009〕34号文的目标和任务可见,校舍安全工程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消除安全隐患,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等。并由国务院成立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校舍安全工程。由此可见,财综〔2010〕54号文也仅仅是免收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政府性基金,而非全部校舍。

综上,申请人建设的案涉南阳XX国际学校(高中部)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属于政府免征项目,不能依据《省办通知》文件免缴。

(二)《推进民办教育发展意见》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无法作为免征依据,且该文件无免征条款,申请人无法据此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从效力等级上不能作为减免城市配套费的依据,其次,文件强调保障民办学校权益,虽写明民办学校新建、扩建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有关规定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的校舍及附属性设施享受同级同等类公办学校的基本建设优惠政策,在报建立项、规费减免、水电气供给、环境保护等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的政策待遇,但条款并非城市基础配套费减免条款。

第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南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宛政办〔2021〕31号)规定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财政部关于减征、免征城市配套费政策规定的项目(包括公益类项目),一律全额缴纳城市配套费。可见,是否减免城市配套费与公立或民办学校无关。实际上,南阳市第XX小学校(公立)、南阳市XX路第一初级中学(公立)等学校,答复人也对其依法全额征收城市配套费。

(三)通过河南政务网咨询项目是否符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政策,并非法定程序。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南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宛政办〔2021〕31号),第三条规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减征、免征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照宛政〔2012〕5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减征、免征城市设施配套费的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因省财政厅并非案涉项目是否减免城市配套费审核主体,且网上咨询因咨询人描述简单加之未提供相关资料,故省财政厅仅答复免收政策文件,不能据此判定案涉项目是否在免收范围内。

综上,目前并无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财政部明文规定免征所有校舍建设项目的政府性基金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申请人依据相关文件主张免交城市配套费理由不成立,案涉项目不在免交城市基础配套费范围,应当依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缴纳决定》事实清楚,决定正确。

(一)根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工作流程,被申请人根据南阳市宛城区规划发展中心提供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计算表》(编号:宛区规〔2022〕A-3号)及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8月 7 日致申请人开元学校《关于南阳XX国际学校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函》(宛自然资函〔2019〕206号)所载事实,于2023年3月1日作出《缴纳决定》,其中明确了依据国务院国发1998〕34号文件《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之规定及《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后的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2〕53号)规定,申请人就案涉南阳XX国际学校(高中部)项目欠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286724元,《缴纳决定》于2023年3月16日送达申请人。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计算表》载明案涉项目南阳XX国际学校总建筑面积 35722.7 ,地上建筑面积 30884.5 ,地下建筑面积 4838.2 。根据宛政〔2012〕53号文件第七条之规定,缴纳标准为120元/㎡。因此本案,答复人征收的配套费数额为35722.7*120=4286724元。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开发建设的南阳XX国际学校(高中部)位于宛城区XX路(原XX路)南延以东、XX路以北区域,建筑面积35722.7㎡。2022年6月30日,南阳市宛城区规划发展中心向被申请人出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计算表》,核算应缴数额为35722.7*120=4286724元。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9日向申请人作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催缴通知单》,催促申请人七日内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23年3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缴纳决定》,因申请人欠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4286724元,要求申请人在七日内缴纳。

本机关认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中关于相关政策的表述为:“就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以下简称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坚持建管并重,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逐步使所有校舍满足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同时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省办通知》对相关政策表述为:“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校舍安全工作,先后部署实施了一系列校舍建设工程,建立了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特别是从2009年起部署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在各级各类中小学开展校舍抗震加固和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工作,校舍安全隐患大幅减少,安全状况进一步改善。……(二)合理分担资金。各级政府要统筹各类校舍建设项目,加大对经济落后地方的支持力度。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重点支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安全保障工作。(三)落实扶持鼓励政策。对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免收,不得先交后退……”

对于应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规定,全国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均应当予以免收。具体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规定,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经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予以全额免收。对于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2015年失效)规定“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国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各地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不含在建项目)进行逐栋排查,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形成对每一座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区别情况,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

从上述规定来看,为统筹实施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对于全国中小学实施“校舍安全工程”的校园建设等规划和各类教育建设专项工程,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明确规定该方案的实施不含在建项目,只有“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来满足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的校舍,才能免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本案中,申请人开发建设的“南阳XX国际学校(高中部)”系新建校舍项目,须按照满足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不属于中小学校的“校舍安全工程”,不在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范围,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建筑面积,依据南阳市城市配套费征收文件规定,经催告后作出案涉《缴纳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决定书》(宛财政决定〔202305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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