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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98号

发布时间:2024-07-2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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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98

 

申  请  人:淅川县上集镇XX社区第X村民

    淅川县上集镇XX社区X

委托代理人:潘  X,河南XX律师事务所

被申淅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兴勇,任县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4年4月19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425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确认位于淅川县XX以东、XX路以西、XX以北、XX社区X组以南的土地归申请人所有。

申请人称:案涉地块系申请人世代耕种的水田,政府部门于1953年为使用该地块的承包户颁发了土地确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案涉地块应属于申请人所有。2023年5月份,淅川县水利局在案涉地块河边修筑护堤时向申请人出示了1份《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被申请人将案涉地块确权归淅川县水利局使用。申请人于2023年9月7日通过淅川县上集镇XX社区、淅川县上集镇人民政府向被申请人递交确权申请书,但被申请人迟迟不予作出确权处理。

被申请人称:

一、争议土地管理及利用现状。1997年7月20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防洪、泄洪等社会公共利益,对老灌河淅川段河道予以划边定界,并发布确权公告。公告了老灌河河道的管理范围是:上游止西峡交界、下游止丹江水库交汇处,左右岸有堤防的以堤防为界,无堤防的以历史最高洪水位(1958年7月洪水位)为界。本案争议土地在老灌河河道界定的管理范围内。公告期满后,被申请人依据淅川县水利水保局《关于老灌河河道划边定界确权的申请》,于1997年9月2日作出淅政文1997〕第101号文件,确定公告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其管理权归淅川县水利水保局。1998年,经淅川县水利水保局申请,淅川县土地登记部门经过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于1998年6月向淅川县水利水保局颁发了淅国用(1998)字第00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支持。申请人提出,其部分村民持有1953年土改时的土地证。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河南省林业局、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豫建乡字1984〕第16号)规定:土地改革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是在土地私有的情况下,由国家发给公民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凭证。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土地所有制已由个体农民所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群众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土改时颁发的土地证就失去了原有的效力。鉴于上述,申请人提出的土改时的土地证不能作为其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凭证。所以,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支持。

三、申请人的争议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当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被申请人对灌河河道淅川段划边定界公告时间1997年7月,为淅川县水利水保局办理淅国用(1998)字第00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在1998年6月,截至2024年申请人申请时,已经超过二十年。所以,对于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应当不予受理。

审理查明:

一、案涉争议地位于淅川县XX以东、XX路以西、XX以北、XX社区四组以南,申请人村民在其上耕种。

二、1997年9月26日,淅川县人民政府作出《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淅川县水利水保局关于对老灌河河道划边定界确权申请的批复》(淅政文〔1997〕第101号,以下简称《批复》),确定老灌河河道(包括支流)涉及毛堂乡、上集镇等4个乡镇的滩地、水域、沙洲、堤防及护堤地(以示意图及确权公告为准)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管理权归淅川县水利水保局。滩地的利用,使用权在土改、“四固定”时期已明确给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归农民集体使用;未明确使用权的滩地,由水利局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制定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农用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河道和农业主管部门规定土地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后,再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

1997年8月6日,淅川县水利局(原淅川县水利水保局)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老灌河河道划边定界确权的申请》,并于1998年8月6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淅国用〔1998〕字第0064号),将包含案涉争议地在内的18178.3亩(含滩地10841.4亩、沙洲5282.9亩、堤防及护堤地143亩、水域1911亩)土地于登记为国有,登记用途为“水域用地”。

三、2023年9月,申请人通过淅川县上集镇XX社区、淅川县上集镇人民政府向被申请人递交《土地确权申请书》,以该组常年耕种的土地被有关单位占用修筑河堤为由,要求将案涉土地确权归集体所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申请人于2023年9月通过上集镇人民政府向被申请人递交《土地确权申请书》,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权属处理决定,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案涉争议系未履行土地确权职责争议,而非要求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争议,被申请人认为该复议申请超过二十年申请时效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土地确权申请书》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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