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97号
申 请 人:黄X城,男,公民身份号码52XXXXXXXXXXXXXXXX
住 址:贵州省兴仁市XXX街道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 X,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为由,于2024年5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5月2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履行行使公民知情、监督权利及促进法治政府工作透明化建设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签收后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与延长答复并告知申请人,违反了法定程序,严重行政不作为,应确认违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夹带的方式放入投诉举报信件中,被工作人员误以为投诉举报信附件,未仔细查看,因此未及时进行信息公开。被申请人随后将对申请人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3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3月20日签收。申请人要求公开截至目前所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取得执法资格人员数量和名单等信息。被申请人于7月1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市监依申复〔2024〕第012号),于7月11日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邮寄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已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给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重新答复无实际必要,但应当确认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 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