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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90号

发布时间:2024-06-3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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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决〔202490

 

申  请  人:李X德,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XXXX

      址: 镇平县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胥  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  静,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何X军,XX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梁X龙,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43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41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合法承包的土地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全面履行补偿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镇平县XXXXXXXXX组村民,在该村合法承包土地,现土地涉及镇平县2014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收,该项目已获得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镇平县2014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5〕530号,以下简称《土地批复》)。2023年12月8日,申请人承包的土地被强制清除地上附属物后占用,但截至目前,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也未对申请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2023年12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60日内未作出答复,也未履行补偿职责。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没有证据证实其承包土地在《土地批复》征收范围内,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人未实施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被申请人虽然是土地征收机关,但不实施具体征收工作,更不会对申请人承包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进行强制清除,且申请人也没有证据证实其承包土地上的附着物被强制清除。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已由村组向群众发放。《土地批复》涉及的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已由所在村组按照规定依法进行发放,群众也已收取,并未提出异议,故无需再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四、本次征收行为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本次土地征收,河南省人民政府分别于2015年5月11日、2016年5月4日作出批复,同意对相关土地进行征收。被申请人分别于2015年5月26日、2016年6月15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由镇平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征收单位具体负责征收工作的实施。且被征收土地所属村组于2023年7月、8月陆续向被征收群众作出补偿,现补偿款已支付到位,群众均已领取并未提出异议,故本次征收行为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镇平县XXXXXXXXX组村民,其所承包的土地因镇平县2014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项目被征收。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土地批复》,同意对申请人所在村组的部分土地进行征收。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26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2015年第08号),决定对案涉土地进行征收。2015年6月5日,镇平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其中补偿安置费为72万元/公顷,附属物补偿费按实有数量计算。2023年12月28日,申请人等3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安置补偿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全面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被申请人于12月29日签收后,未作出回复。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是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适格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征收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具体负责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补偿安置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系案涉项目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义务主体,具体实施工作虽由其他行政机关负责,但不能因此认定其他具体实施部门据此取得了独立实施补偿安置的行政主体资格,亦不能因此免除被申请人法定的安置补偿义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安置补偿申请符合《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由上述规定可知,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征收补偿过程中,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补偿义务,以使行政相对人及时获得公平补偿。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就征收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协议,依法应当及时作出书面补偿安置决定并告知救济途径,确保被征收人能够及时、有效知晓补偿安置内容,仍有异议的,可以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未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但已履行了部分或全部安置职责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及时向申请人作出回应,对已补偿情况、补偿依据作出说明,便于被征收人对自身合法权益是否已得到充分保障、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救济作出判断。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履行安置补偿申请书》作出回应,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说明申请人户应补、实补情况,不能认定为已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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