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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87号

发布时间:2024-06-2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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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202487

 

申  请  人:王X成,男,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XXXX

      址:河南省中牟县XXXXXXX

委托代理人:周X会,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淅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王兴勇,任县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43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325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提出的补偿申请作出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提出的补偿申请做出书面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南阳市淅川县XXXX村村民,其祖父王X田于1985年3月与XX村二组签订了关于XXXX沟两处山林共计1300亩责任山承包合同,约定由王X田承包山林1300亩,年限为50年(1985年-2035年),山林产生的经济收益按4:6分成,即王X田4成,XX村二组6成,山上的附属物、柴禾及3个档子地(大约近一亩)归王X田管护受益。2006年,王X田因病去世,申请人继承王X田承包经营权,林业部门将王X成纳入护林队伍,按月发放300元的管护费。

2011年8月,淅川县人民政府发布了《<淅川县丹江口库区第一批农村外迁移民淹没线上成片林地林木流转办法>的通知》及《淅川县丹江口库区第二批农村外迁移民淹没线上成片林地林木流转办法》,明确规定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方案及搬迁事项。作为政策划分的第二批移民人员,申请人于2011年搬迁至郑州市中牟县,在此期间,并未有人同申请人协商有关补偿的问题,申请人也未签补偿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书。申请人于2023年7月13日到淅川县人民政府信访,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回复中表明上述情况属实,说明了申请人具有继承权,并且对于在淹没线以上个人投资种植经济林和树木会得到相应的补偿。申请人于2024年1月2日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补偿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补偿职责,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4日收到《补偿申请书》,现已两个月有余,却未对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属于怠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重复信访,且未依法申请复查复核,依法不再受理。《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申请人自2016年开始,曾多次到镇、县信访部门反映其祖父王X田生前承包管护的XX村二组林地补偿问题。接到反映后,被申请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XX镇人民政府成立调查组,对其反映问题进行调查,并召集移民、林业、司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党员和群众代表等相关部门人员对其信访事项进行评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了《金河镇人民政府关于原XX村村民王金成反映问题的情况报告》(金政〔2016〕5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淅接访字〔2023〕385号)等文件,与被答复人见面沟通,进行政策解释和宣传,并明确告知其本人,如不服处理意见,可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申请人并未依法按期申请复查复核,而是采取重复信访的方法,在2016年5月、2023年7月重复信访后,于2024年1月2日又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再次邮寄《补偿申请书》,再次申请对其祖父生前管护的林地进行补偿,已构成重复信访,既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扰乱了良好的信访秩序。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申请补偿事项,无政策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申请人要求按照《关于淅川县丹江口库区第一批农村外迁移民淹没线上成片林地林木流转办法》(以下简称《流转办法》)规定予以补偿,流转办法第二项第二条规定,集体林地不予纳入统筹收储范围,王X成爷爷王X田虽与村民小组签订了50年合同,但林地权属仍属二组集体,王X成要求补偿没有政策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被申请人认为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认真进行调查处理,不存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建议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祖父王X田自1974年开始上山看护林场,1985年3月,王X田与南阳市淅川县金河镇XXX组签订《责任山承包合同书》,约定XX沟两处山林计1300亩由王X田负责管理,林地权属仍归XX村二组,王X田有权种树种草,并有转包权和继承权,承包年限为50年。自1985年3月至2035年3月,山林产生的经济收益按4:6分成,即王X田4成,XX村二组6成,山林附属物由王X田处理,山前近一亩农田一切收益归王X田。王X田因表现特别突出,曾被国家授予优秀护林员,当选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人大代表等。1996年林场进行砍伐,双方按约定分配收益,王X田分得近4000元,随后林地未再砍伐。2006年王X田因病去世,申请人接替祖父管理山林。2011年8月,XX村整体搬迁,申请人搬迁至郑州市中牟县XXXX村。

二、2010525日,淅川县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印发<淅川县丹江口库区第一批农村外迁移民淹没线上成片林地林木流转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了两种林地林木流转的办法:一是外迁移民户自主流转;二是乡镇政府统筹收储流转。其中,外迁农村移民户淹没线上成片林地林木个人不能按期自主流转的,可由户主提出申请,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审批后,将原林权证由乡镇统一收回,经调查核实后,由乡镇政府筹集资金对农村外迁移民户线上林地林木实行一次性有偿收储,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统筹收储范围是丹江口库区第一批(含试点村)农村外迁(出村)移民户在淹没线以上个人投资种植、拥有自主经营权(指外迁移民户承包的责任田内和自留山上)的成片经济林和用材林。不予统筹收储的范围包括外迁移民户自主流转的林地林木、零星林木、2009年9月以后种植的经济林和用材林、责任田和自留山以外的林地、集体林地、宜林荒山(含牧坡)、未成林造林地和苗圃地。

因一直未能得到补偿,申请人于2016年通过信访渠道反映,2016年5月20日,金河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原XX村村民王X成反映问题的情况报告》(金政〔2016〕51号),认为按照《流转办法》第二项第二条规定,集体林地不予纳入统筹收储范围。王X田虽与村民小组签订了50年合同,但林地权属仍属二组集体,王X成要求补偿没有政策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于2023年7月13日再次信访,金河镇人民政府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维持不予补偿的决定,并告知“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淅川县政府信访事宜复查委员会提出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三、2024年1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补偿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对其承包的林地进行补偿。被申请人于1月4日签收后,未作出回复。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征地移民工作的主体,具有落实移民安置补偿政策的法定职责。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偿申请书》后,应当对案涉林地现状、权属、是否涉及征收、是否符合补偿政策等问题向申请人作出明确回复。前期向申请人作出的信访回复,不能代替履职申请回复,被申请人本次对申请人的申请未作处理,明显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应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补偿申请书》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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