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84号
申 请 人:周X强,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靳X宇、徐X珍,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皇甫光宇,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 陈 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孙 X,被申请人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4日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3月27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XXX城”项目商品房买受人,为查明该项目建设的合法性,于2024年1月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该项目10项相关信息:“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5.建设工程规划图(包含图纸目录、涉及说明以及平、立、剖面图,可提供电子版蓝图);……10.规划变更材料。”被申请人于2月4日作出《答复书》,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信息答复书为“您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不予公开;”针对申请人申请第5项,答复“该项目为问题楼盘,按照问题楼盘处置文件据实办理,未检索到建设工程规划图(包含图纸目录、设计说明以及平、立、剖面图)”。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不符合商业秘密特征,不属于商业秘密,且不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公开。被申请人未提供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证据,在未举证、未说明的情形下,不加区分地答复,严重损害了申请人以及社会大众的知情权。案涉项目虽然属于问题项目,但已完工十余年且已交付使用,被申请人完全有义务、有条件从建设单位处获取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规划图,其答复规划图不存在,系逃避自身法定义务的体现。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月4日向申请人邮寄《答复书》,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适当。申请人申请公开XXX城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10项信息,被申请人检索后,以附件形式向申请人提供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XXX城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条件。被申请人未检索到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图、放线、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规划变更材料。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南阳市XX置业有限公司关于不公开土地出让合同内容的情况说明,说明其申请公开的事项“XXX城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因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合法权益不予公开,且当事人不愿公开。对于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的内容,已向申请人告知应按照要求携带相关申请资料,向税务或财政部门申请公开。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适当,未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XXX城项目的“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3.土地出让金缴费凭证;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5.建设工程规划图(包含图纸目录、涉及说明以及平、立、剖面图,可提供电子版蓝图);6.放线、验线证明文件;7.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书或规划设计条件书;8.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10.规划变更材料(含规划变更申请、变更前后附图对比、规划变更公示材料、规划变更批准材料)”。
被申请人于1月12日收到申请后,于2月4日向申请人作出并邮寄《答复书》,主要内容为: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XXX城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涉及商业秘密,经征求第三方意见(附南阳市XX置业有限公司函)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2.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项目土地出让金不是被申请人收取,建议向税务或财政部门申请公开。3.经查阅档案资料,该项目为问题楼盘,按照问题楼盘处置相关文件据实办理,未检索到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图、放线、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规划变更材料。4.现将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田源新城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条件予以公开(见附件)。
另查明,被申请人审查期间,向XXX城项目开发企业南阳XX置业有限公司发函征询意见,该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回函,认为案涉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请求被申请人不予公开该合同。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在本案中,申请人并非《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对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该合同,被申请人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回函认为该合同涉及其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该合同不属于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被申请人审查后不予公开,并告知了申请人相应法律依据,向申请人提供了第三方回函,该答复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对2013年-2022年间规划建设项目审批情况的检索,未查找到案涉项目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对于检索到的材料向申请人依法提供,对于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的,依法告知其向税务或财政部门申请公开,对于经检索不存在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不存在,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