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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83 号

发布时间:2024-06-2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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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4〕83 

 

    人:张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XXXX

住      址:卧龙区XXXXXX

    人:田X,女,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XXXX

住      址:宛城区新店乡XXXXX

    人:X南,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XXXX

地      址:卧龙区青华镇XXX

委托代理人:陈  X,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皇甫光宇,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  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陈  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9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4月2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河南省XX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的南阳市宛城区XXX都项目18号楼、19号楼、21号楼的业主。2024年2月18日,申请人通过邮政 EMS 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要求被申请人公开XXX都项目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3日签收了申请材料,并于2024年3月15日作出答复,称该项目为问题楼盘,未检索到申请人所申请第1-5条及7-13条信息,因此仅提供第6条“规划设计条件书及附图附件。”申请人自河南省政务服务网调查了解,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系企业进行商品房建设审核流程的必备材料之一,相关审批职权归属即为被申请人,因此对于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事项负有依法公开的职责。被申请人既未对申请人所申请的内容作出任何指引,也没有向申请人证明已尽到全部检索义务,仅作出一纸答复称项目属于问题楼盘,经查阅档案未检索到相关文件,系明显的行政不作为,侵犯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调查后,于3月15日向申请人邮寄《答复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程序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XXX都项目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以附件形式提供了XXXX都项目规划条件及规划条件补充意见。经查阅档案资料,该项目为问题楼盘,未检索到XXX都项目18、19、21号楼的土地招拍信息及成交信息、土地出让合同及附件附图、国有土地使用证、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图纸目录及规划各层平面图、建设规划变更文件、房屋测绘报告及分户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文件。故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适当,未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XXX都项目的:1.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2.土地出让合同及附图、附件;3.国有土地使用证;4.控制性详细规划;5.修建性详细规划;6.规划设计条件书及附图附件;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8.总平面图;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10.规划图纸目录及规划各层平面图;11.建设规划变更文件;12.房屋测绘报告及分户平面图(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1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核实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5日作出《答复书》:“申请人分别为XXX都项目18号楼、19号楼、21号楼业主。经查阅档案资料,该项目为问题楼盘,未检索到XXX都项目18号楼、19号楼、21号楼的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土地出让合同及附件、附图;国有土地使用证;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附图附件;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图纸目录及规划各层平面图;建设规划变更文件;房屋测绘报告及分户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文件。现将XXX都项目规划条件及规划条件补充意见予以公开,见附件。”

《答复书》于2024年3月15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于3月19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行政机关答复相关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举证证明已尽到检索义务。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XXX都项目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向申请人回复“未检索到XXX都项目18、19、21号楼的相关信息”,未向本机关提交证据证明案涉项目整体是否存在相关政府信息,不能证明已充分尽到检索义务,答复内容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不一致,作出的《答复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3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9号)。被申请人应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6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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