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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78号

发布时间:2024-06-1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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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决〔202478

 

申  请  人:陈X雨,男,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XXXX

      址: 南召县XXXX

被申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  芳,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X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4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卫办依申答〔20244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于20244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42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依法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318在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网站上申请公开南召县XX保健院2016年从事四维彩超工作的医技人员杨X和马X芝的母婴保健资质及执业资质。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于2024410日作出的《答复书》,称该申请已向南召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且已经过南召县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属于重复申请不予重复处理。申请人认为所申请事项已向南召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南召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至今没有给出书面回复所以向被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不属于重复申请。依据南阳市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南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基本医疗卫生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南阳市卫生计生委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属于被申请人主动公开内容,因所申请内容大部分网上查询不到,所以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年3月18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南召县XX保健院2016年从事四维彩超检查的医技人员杨X和马X芝的母婴保健的资质及执业资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但是,从事产前诊断中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因此,该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事项内容。

经向南召县卫健委了解,申请人妻子郭X静已于2023年7月24日向南召县卫健委提出过该申请,南召县卫健委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郭X静于2023年10月27日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召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召县卫健委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违法,但鉴于南召县卫健委已在诉讼中向郭X静作出了答复,驳回了郭X静的诉讼请求。郭X静不服南召县法院一审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了不予重复处理的答复,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

审理X

一、申请人妻子郭X静于2016年10月11日在南召县XX保健院进行产前彩色超声检查,南召县XX保健院医务工作人员杨X独自对郭X静进行产前彩色超声检查,超声诊断报告单上署名的检查医师是杨X和马X芝。郭X静于2023年7月24日向南召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南召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向郭X静公开南召县级医院(包括南召县XX保健院)操作及从事彩色超声检查和诊断的医务人员是否需要医师资质(资格)证、是否应持有医师执业证、是否应持有出具产前诊断彩色超声诊断报告单的资质证书、是否应取得医用设备操作上岗证等信息及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南召县XX保健院医务工作人员杨X、马X芝在2016年10月11日操作及从事彩色超声检查和诊断时是否具备和持有医师资质(资格)证、是否持有出具产前诊断彩色超声诊断报告单的资质证书和医用设备操作上岗证及杨X、马X芝当时从事彩色超声检查和诊断时持有的资格或资质等证件信息。南召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3年7月25日收到郭X静的申请,未作出回复。郭X静于2023年10月27日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1.医师注册信息应当通过网站提供查询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平台已在网上开通了执业医师查询渠道,供社会公众查询。南召县卫生和健康委员会作为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虽然不是医师注册信息的公开主体,但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其未对郭X静的申请进行告知或答复,该行为依法应当确认违法。设备操作上岗证等专业技术资格及法律、法规等,虽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但南召县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应当切实提升服务意识,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水平。2.郭X静申请公开相关人员在2016年检查时是否具备资质,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本身不具有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的功能,郭X静在2023年申请公开2016年时相关人员的资质,行政机关对该事项是否处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申请人于2024年3月18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南召县XX保健院2016年时四维彩超医技人员杨X和马X芝的母婴保健的资质及执业资质”,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宛卫办依申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4号),答复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已向南召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且已经过南召县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你本次申请于重复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本机关不予重复处理,现予告知。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在收到答复后60日内依法向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另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4月15日通过网络渠道向河南省卫健委申请公开“南阳市南召县XX保健院医技人员杨X和马X芝的母婴保健服务资格认定及医师执业注册信息”,河南省卫健委于2024年4月19日答复“经查《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马X芝医师于2002年11月27日首次注册在南召县XX保健院,至今未变更,执业范围为妇产科专业,执业证书编码为110411300000901,审批机关为南召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未查询到杨X的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关于申请公开的‘杨X和马X芝的母婴保健服务资格认定信息’,经查,杨X和马X芝未取得产前诊断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其他信息建议向南召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公开。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人妻子已向南召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且已经过人民法院实体评判,申请人本次再次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相关人员的资质信息,属于重复申请,被申请人适用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二、本案实质是由申请人夫妇与南召县XX保健院之间的民事纠纷引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及时予以公告,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医师注册信息应通过网站提供查询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平台已在网上开通了执业医师查询渠道,供社会公众查询,申请人可通过该渠道进行查询。河南省卫健委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告知申请人的内容也系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上查询所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旨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申请人夫妇已先后在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审理的举证质证阶段获知相关信息,在人民法院已对南召县卫健委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进行实质评判之后,再次向其上级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无益于民事纠纷的处理,申请人的实质诉求更宜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途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卫办依申答〔20244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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