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77号
申 请 人:井 X,女,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XXXX
地 址:邓州市裴营乡XXX村X营X号
诉讼代理人:陈X军,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南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邓战磊,任队长
委托代理人:苏X征,南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日作出的《对井X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于3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邓州市XX街道办事处XXX路XXX方(XX城)商铺的业主,因对该项目合法性产生怀疑,于2024年1月19日通过EMS快递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涉及该项目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件、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验收报告等。被申请人收到后,于2月1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对申请人申请的所有内容拒绝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绝公开的理由,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属于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制作或保存的文件,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是申请人申请全部事项的制作或保存机关,应予公开。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1日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对已办理过的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案卷进行了检索,经检索,被申请人未制作或保存所申请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日作出答复,并于2月3日送达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告知申请人本单位无其申请的相关信息,并告知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邓州市消防救援机构进行询问。另,自2019年4月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职能已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此事项也在答复中一并告知。因此,被申请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二、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绝其申请的信息公开,这与事实不符,事实是被申请人未制作或保存所申请的信息,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了答复,不存在拒绝答复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共计6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涉及邓州市XXX方XX城项目的:(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1.消防设计文件;2.重新办理的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改变使用功能;外立面设计方案);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件:1.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等;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消防验收整改意见(若有);7.消防验收复验申请书(若有);8.该项目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三)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3.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五)消防验收意见书;(六)消防验收报告详细内容:1.消防开业前安全检查意见书;2.商场消防设施检测报告;3.商场电气线路检测报告;4.装修材料耐火等级检测报告。
二、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1日收到申请后,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检索,以“XX城”“XXX方”为关键词,查询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的“审核验收任务”“备案抽查任务”“安全检查任务”等模块,均提示“无相关数据”。被申请人于2月1日作出《答复书》并于2024年2月3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1.该项目未到被申请人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无相关资料。经查询,该项目位于邓州市,邓州市消防救援大队办理有相关内容,同时向申请人提供了邓州市消防救援大队联系电话。2.2019年4月23日修正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消防救援部门不再承担相关工作职责,请准确确定申请对象。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按要求进行了检索,未检索到相应信息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回复,告知了申请人查询结果,并告知申请人该项目位于邓州市,邓州市消防救援大队办理有相关手续,向申请人提供了邓州市消防救援大队的联系电话,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检索、答复职责,作出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未援引具体的法律条款及告知救济渠道,内容略有不当,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述瑕疵未对申请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产生实质影响,故在此予以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日作出的《对井X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