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75号
申 请 人:陈X令,女,公民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XXXX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XX区XX路XXX号XXXX花园
被申请人:邓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黄登科,任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于2024年4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2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对未公开事项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见到一份《邓州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署名为邓州市人民政府,日期为2023年6月,未盖章。上述方案涉及的征收范围具体项目有天XX苑、枫XX舍、X天地二期等十个无法安置的项目,共293户,因通过公开渠道未查询到,为核实上述文件的真实性,申请人于2024年3月22日在线申请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邓州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实施方案》的正式生效版文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通过电子邮件回复“经检索,未找到《邓州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实施方案》文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申请人的,应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若行政相对人能初步证明政府信息存在的,则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转移到行政机关;若行政机关不能证明政府信息确实不存在及其已经履行了审慎查找义务的,则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外,被申请人的答复未盖章,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其答复方式不规范。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于2024年3月22日通过邓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邓州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实施方案》。经被申请人查询,该文件的征求意见稿由邓州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起草,仅限于行政机关内部讨论使用,并未正式对外发布公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根据查询结果对申请人陈X令进行回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草稿上没有准确日期,也并未加盖邓州市人民政府的公章,并非正式印发的有效文件。被申请人在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后,将相应查找和检索情况告知申请人,即应视为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且申请人是通过在线方式进行申请,本人在申请中也明确要求被申请人通过电子方式回复,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对其申请进行在线回复并无不当。被申请人虽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但并未实质影响申请人行使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因见到一份《邓州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查证文件情况,于2024年3月22通过邓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邓州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正式生效文件,并要求被申请人通过电子方式回复。被申请人通过邓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申请人作出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经检索,未找到《邓州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实施方案》文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邓州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未说明该文本的来源渠道。经被申请人检索,该征求意见稿处于行政机关内部讨论阶段,并未正式对外发布公示,申请人要求公开的《邓州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实施方案》正式生效版本并不存在。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上答复渠道在市政府网站向申请人作出了答复,申请人以该答复未加盖公章为由主张其答复形式不规范,该事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在线回复内容中未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确属不当,鉴于并未影响到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权利的行使,在此予以指出,被申请人在今后的答复中,应通过合理形式将救济渠道一并予以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