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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72号

发布时间:2024-05-2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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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决〔202472

 

申  请  人:赵X更,男,36岁,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XXXX

      址:河南省桐柏县固县镇XX岗牧场XXXXX

被申桐柏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许晓燕,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赵X想,桐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桐政依申复〔2024〕1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21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4年1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桐柏县固县镇XX岗牧场的如下信息:1.基本农田保护区公告;2.与镇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2024年1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以“附件1”的形式公开了所谓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公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且未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事项作出答复,依法应予撤销,并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为:桐柏县固县镇XX岗牧场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公告,以及与镇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桐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1月22 日对“桐柏县固县镇XX岗牧场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公告”予以答复。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与镇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规定,经固县镇人民政府检索,该项信息不存在,固县镇人民政府已于 2024年1月8日向申请人回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涉及桐柏县固县镇XX岗牧场的如下信息:1.基本农田保护区公告;2.与镇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日收到申请表,于1月22日作出《答复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向申请人提供了“桐柏县固县镇XX岗牧场自然资源网格化田(山)长制公示牌”,作为该牧场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公告。该公示牌设置在桐柏县固县镇XX岗牧场,所示信息包括村情介绍、体系职责、网格人员信息,管护目标、土地利用现状图、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耕地保护“六个严禁”、耕地用途“五不得”、永久基本农田“四严禁”等。其中“土地利用现状图”中,未见基本农田。同时,被申请人要求固县镇人民政府检索“与镇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信息,固县镇人民政府于 2024年1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桐固政办依申告〔2024〕1号),告知申请人“你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的第二项与镇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经检索固县镇人民政府不存在该项信息,无法提供。”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3月25日成立“桐柏县固县镇双龙养殖场”,经营地位于桐柏县固县镇XX岗胡家寨。2022年4月6日,桐柏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桐柏县固县镇交办整改任务,其中包含该养殖场所在地。根据套合情况,该养殖场点位面积套合二调以来耕地面积516.68㎡,套合永久基本农田面积510.87㎡,套合“三区三线”永久基本农田面积516.68㎡。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交设立永久基本农田标志或公告的相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XX岗牧场确有基本农田分布。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交设立永久基本农田标志或公告的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桐柏县固县镇XX岗牧场自然资源网格化田(山)长制公示牌”,该公示牌中信息不包含上述规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公告或保护标志,不能说明该区域是否存在基本农田以及基本农田的保护范围,与申请人申请事项不符,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桐政依申复〔2024〕1号),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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