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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71号

发布时间:2024-05-1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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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决〔202471

 

申  请  人:张X阳,男,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XXXX

                    X草,男,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XXXX

            X团,男,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XXXX

              X,男,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周X雨,北京XX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皇甫光宇,任局长

     :南阳市滨河路市体育中心西200米

委托代理人:   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科科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为由,于20243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31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查处申请书》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南阳市卧龙区XXX路以北、规划区间路以东、XX医院以西许东许西城中村“X门·XX府”商品房买受人,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被申请人擅自改变与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的使用性质,且案涉项目存在多处规划变更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故于2023年12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查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请求被申请人对南阳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门·XX府项目作出规划变更的违规行为进行立案登记、调查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收,至今申请期限已届满,被申请人仍未作出任何形式的申请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基于便民原则,被申请人依然给予答复,告知其查处申请应反映的渠道。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被申请人已将相应的职权划转至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向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申请。

二、被申请人的答复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不具备提起复议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仅仅是对申请人要求查处情况的陈述,并不增设任何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不具备提起本案复议的主体资格,应予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申请被申请人对“X门·XX府”擅自变更结构规划、擅自改变与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的使用性质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被申请人于12月22日签收。

二、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7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为推进中央、省、市对于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南阳市委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及《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相应职权已于2019年划转至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划转之后,被申请人已无相应职权,申请人可向南阳市综合执法局直接申请查处。同时告知了申请人南阳市综合执法局地址及联系方式。”《答复书》于4月1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的举报或者控告,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公开核查处理结果;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控告人。”据此,申请人有权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或控告。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控告后,未及时作出书面答复,也未转交其他部门查处,不能认定为已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建议申请人直接向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申请查处,亦不符合上述《城乡规划法》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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