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70号
申 请 人:李X文,男,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XXXX
地 址:唐河县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居委会XXX号
被申请人:唐河 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乔国涛,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 龚 X,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宋X生,河南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1月24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唐征补决〔2024〕3号,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不服,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3月1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补偿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2年购买的三上三下独家院房产位于唐河县XX街道XX社区(XX路与XX路交叉口东北角),地处唐河县城中心位置,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居住环境优美,道路整洁宽敞,门前能停车,无须交停车费、物业费,房龄仅有20多年,不存在危房险房。唐河县政府对该房产征收评估严重低估其真实价值,《补偿决定》有失公允,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远高于县政府的补偿金额,与申请人房产类似的单元房11800-12000元/㎡,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对申请人的房产评估,补偿金额加上各种补助累计仅有区区1078827.8元,导致申请人买不到单元房,违背了棚户区拆迁不得使被拆迁人越拆越穷、降低生活水平的原则,申请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到侵犯。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中心目的,充斥不公平、暗箱操作、欺软怕硬等情形,对同是被拆迁户的王某、李某山等户并未作出补偿决定,申请人希望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产征收补偿的合理合法。
被申请人称:
一、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已生效。2019年12月12日,唐河县人民政府作出《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唐河县XX广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及《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唐河县XX广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唐河县XX广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征收区域内。现该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按照该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符合法律规定。
二、《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补偿结果公平。(一)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相关规定,2023年5月9日,唐河县房屋征收部门及文峰街道办事处在征收区域内张贴《关于选定房屋征收价格评估机构的公告》,通知征收区域内包括申请人在内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否则依法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因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价格机构,且在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当日,到场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不满总被征收人数的50%,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抽签选定了案涉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在征收区域内公示选定结果,公示期间,征收区域内的被征收人未对选定结果提出异议,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合法。(二)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合法有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时点调整为2023年5月28日,评估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人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其评估综合考虑了估价对象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及土地使用权面积等影响房屋价值结果的因素,评估结果客观公正。文峰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工作人员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评估报告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虽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申请复核评估,但评估机构维持了原评估结果,申请人未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视为其认可评估结果。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中已给申请人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自行选择,若申请人认为选择货币补偿不能满足其所需,完全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和最优化。
经审理查明:
一、案涉项目系唐河县XX广场棚户区改造项目,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2日发布《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唐河县XX广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并附《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唐河县XX广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唐河县XX广场棚户区区域内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征收范围东至XX社区东墙向北XX路,西至XX路,南至XX路,北至XX路,同时公布了《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二、2020年,包括申请人在内的73名被征收人不服《征收决定》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征收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合法有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2023年5月9日,被申请人发布了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达不成意见的采取抽签方式随机选定。2023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在唐河县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召开房屋评估公司选定会议,经过抽签方式选定南阳市XX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并进行公示,全过程由河南省唐河县公证处进行现场监督。2023年12月4日,评估机构出具《估价报告》,认定申请人房屋建筑面积为204.16㎡,土地使用权面积160.31㎡,评估价值时点为2023年5月28日,测算申请人的房屋价值总计1074507元。12月20日,被申请人将《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送达通知书》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7日向评估机构提交《房地产评估复核申请书》,2024年1月5日,评估机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关于对李X文<房地产评估复核申请书>回复》,复核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一致。 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未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2024年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认定申请人房屋建筑面积为204.16㎡,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60.31㎡,土地性质参照国有划拨住宅用地,对申请人提供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根据评估结果,货币补偿金额为1078827.8元;如申请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产权调换房源位于XX花园B区,可置换住宅性安置房285.973㎡,可领取各项补偿补助费用4920.8元。《补偿决定》中另载明“若有其他需要给予补偿补助项目和费用的,由被征收人提供证据,另行据实按照补偿方案予以补偿。”《补偿决定》于2024年1月25日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唐河县XX广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案涉项目区域内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被征收人对该《征收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裁判后,《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已经生效,《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可以作为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
二、被申请人在作出《补偿决定》前,依法选定了评估机构,进行了现场勘查,评估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出具了评估报告并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向房地产评估公司提出复核申请,评估机构经复核,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一致,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未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估价报告》可以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补偿决定》中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生活补助费进行明确,并对申请人产权调换提供了明确的房源以及具体调换方式,申请人可以就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作出选择,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述规定。申请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能在签约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补偿决定》中明确告知其他需要补偿的项目和费用,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证据后按补偿方案另行给予补偿,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内容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唐征补决〔2024〕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