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69 号
申 请 人:杨X欣,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XXXX
住 址:镇平县XXX国道与XX路交叉路口XX颐养院
被申请人:镇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 静,任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镇政办依申复〔2024〕4号,以下简称《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3月1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镇平县XX颐养院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人的房屋因镇平县南部片区区域征收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但申请人并未收到该征收项目的公告等文件。在相关诉讼中,杨营镇政府出示了《关于镇平县南部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示》和《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镇平县南部片区企业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等证据,并答辩称,2021年5月7日,被申请人发布了《关于镇平县南部片区企业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据此,申请人为了解相关情况,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所需要的政府信息不是其负责公开的,没有提供任何信息。申请人认为该答复违法,被申请人作为县级政府,应当负责本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杨营镇政府在诉讼庭审中提供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了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撤销重作。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6日收悉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向县自然资源局及杨营镇政府询问了解情况,申请人申请的信息由杨营镇人民政府制作或保存,非被申请人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1月30日作出《答复书》,建议申请人向杨营镇人民政府了解获取信息,并告知了其杨营镇政府地址、联系电话。《答复书》于2月7日向申请人邮寄。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月1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镇平县南部片区区域征收项目以下内容:1.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2.该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结果;3.该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4.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证明材料;5.该项目土地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及公告;6.该项目征收红线图;7.该项目经市或区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批复文件;8.该项目的房屋价值评估机构选定公示文件、委托评估合同、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评估基准价格和产权调换房的价格确定文件等。被申请人于1月30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非被申请人制作或者最初获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杨营镇人民政府了解获取相关信息,并提供了杨营镇人民政府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7日发布《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镇平县南部片区企业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南部片区企业房屋(含土地使用权)实施征收,其中,确定XX街道办事处、杨营镇人民政府为具体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拆除等相关工作。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是区域内土地征收或房屋征收的征收主体。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7日发布《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镇平县南部片区企业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申请人本次申请该项目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应当进行区分并逐项作出答复。《答复书》未区分申请事项,笼统认为其不是房屋征收相关信息的制作或最初保存机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答复明显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镇政办依申复〔2024〕4号),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