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 文书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65号

发布时间:2024-05-06来源:

分享: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决〔202465

 

申  请  人:刘X玉,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XXXX

      址:湖北省老河口市XX机械厂XX大药房

被申邓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黄登科,任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2023年〔13〕号,以下简称《告知书》),于20243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3月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答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限期作出信息公开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的法律规定。申请邓州市人民政府依法主动公开或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在的XX村二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以下信息“涉及征收的土地面积明细、房屋拆迁户数及户主姓名;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助和补偿费用总额、拨付情况及发放明细;补助费用用于其他方面的使用情况及金额明细。”现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所以不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该答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被申请人已经公开过的信息,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需要加工、分析明显在强行推诿事实。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布并未附加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况,即使涉及个人隐私,也要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并不涉及隐私,即使涉及隐私,根据公平公开原则亦应当参照上述规定予以公开。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涉及其所在的XX村二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相关信息。因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明确,被申请人于12月14日作出了《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2023年1号),要求申请人对申请的信息进行准确描述。但申请人给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说明》中,并未就被申请人的要求进行补正说明。12月25日,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补正说明后,再次通过电话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提出要求公开2013年至2020年之间征收XXXX村二组的土地面积、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总额、补偿拨付情况、补偿发放情况以及补偿费用用于其他方面的使用情况等信息。因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且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总额、补偿拨付和发放等情况并非被申请人制作和保存,其他可能涉及邓州市政府制作的信息也需要被申请人进行加工、整理、分析,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无不当。

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说明以及后来的电话询问中,均未明确自己申请的政府信息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未提供项目名称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被申请人无法准确公开申请人所需信息。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说的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能,现由邓州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承担,该中心为独立法人。申请人如需房屋征收相关信息应当向该中心申请信息公开。

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申请人所在的XX村二组涉及征收的土地面积明细、房屋拆迁户数及户主姓名;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助和补偿费用总额、拨付情况及发放明细;补助费用用于其他方面的使用情况及金额明细。

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2023年1号),要求申请人明确征收该区域土地涉及的项目名称或可以描述的具体用途;明确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如不能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请分类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土地征收所需信息和房屋拆迁所需信息,以便能够准确回复。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补正说明,认为:1.XX村二组征地信息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如被申请人未能检索出,是否可以说明XX村二组没有任何征地信息?2.如通过检索无法得到XX村二组的政府信息,请公开涉及XX村或XX乡范围内的申请人所描述、涉及征收的土地面积明细、房屋拆迁户数及户主姓名;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住和补偿费用总额、拨付情况及发放明细;补助费用用于其他方面的使用情况及金额明细。

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答复书》:“1.申请人提交的补正说明仍不明确;2.当日经与申请人电话沟通,申请人提出需要2013年至2020年之间征收XXXX村二组的土地面积、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总额、补偿拨付情况、补偿发放情况以及补偿费用用于其他方面的使用情况等信息。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综上,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法准确检索,且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因此决定不予受理。”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申请公开邓州市XXXX村征地信息,经检索可知,该村涉及包括邓州市2018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邓州市2019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邓州市2019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2020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2021年度第一批、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等等在内的多个项目,被申请人根据征地程序,曾发布过多个征地公告或拟征地公告及相应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要求公开XX村二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明确征收项目名称或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如不能确定相关政府信息的文号或名称的,可分类描述土地征收所需信息和房屋拆迁所需信息,以便被申请人可以准确作出回复。申请人在补正说明中,未明确说明所需信息的主要特征,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涉及XX村或者XX乡范围内涉及征收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信息。经被申请人电话沟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表示需2013年-2020年期间征收XXXX村二组的征地信息、补偿情况等。该信息确属需要行政机关整理、加工、汇总、分析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申请人本次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多个征收项目,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指向不明,经被申请人释明后,补正材料中仍不能指向明确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申请人可按照《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指引,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具体名称、涉及项目名称,或其他有明确特征的描述,另行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2023年〔13〕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56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