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64号
申 请 人:翟X鹏、高X聪、李X华、李X阳、李X华、李X、
刘X、王X玺、吴X明、吴X三、熊X雷、于X文、
张X东、张X新
代 表 人:刘 X、吴X三、李X华
被申请人:宛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郭 炜,任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区政办依申复〔2023〕25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4年2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2月8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对未公开事项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XX街道办事处XX区域城市更新项目,房屋所在地涉及征收及城中村改造,申请人为核实该征收项目的相关信息,于2023年11月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书面公开申请下列文件:1.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2.土地征收的申报材料(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3.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4.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包括听证记录、公布的修改意见等);5.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7.勘测定界图(即征地红线图);8.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即土地现状情况调查登记信息)。2023年12月,申请人收到了被申请人的回复:“1.将向您提供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勘测定界图(即征地红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因未收到征收人听证申请,故未有相关资料;3.其他资料经向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询到。”但对第1项、第2项等内容未予公开。针对上述未公开事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已经履行了查找的义务及证明,同时应当在回复中明确告知申请人不服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向有权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及有权受理复议的机关的名称、受理期限,有权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受理期限。此外,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日期为2023年9月15日,在申请人提交申请的日期之前,明显不符合常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 2023年11月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收到该申请表后,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事项,于2023年11月6日对可能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送达了“南阳市宛城区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涉及单位宛城区自然资源局及宛城区城市更新服务中心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复书及可以公开的相关资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1 日分别向14位申请人邮寄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区政办依申复〔2023〕16号-宛区政办依申复〔2023〕28号、宛区政办依申复〔2023〕30号),提供了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及作出答复的相关法律依据。因为笔误,被申请人在答复书落款时间书写错误,在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补正答复书。因此,被申请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
一、14名申请人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涉及申请人位于XX街道办事处XX区域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房屋所在地征收的相关信息,包括:1.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2.土地征收的申报材料;3.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4.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包括听证记录、公布的修改意见等);5.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7.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8.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即土地现状情况调查登记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日收到后,向宛城区自然资源局、宛城区城市更新服务中心等单位发函检索,并于11月21日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区政办依申复〔2023〕16-30号),向申请人提供了上述第3、4、5、6、7项资料,即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勘测定界图(即征地红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同时告知申请人,因未收到征收人听证申请,故没有相关听证资料,其他资料经向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询到。上述答复书落款为2023年9月15日。
二、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9日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补正)》(宛区政办依申复〔2023〕16-30号),答复内容同原《答复书》,落款时间变更为2024年2月19日。
另查明,申请人本次要求撤销的《答复书》(宛区政办依申复〔2023〕25号),系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张敬东作出,与向其他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内容一致。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向14名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补正)》(宛区政办依申复〔2023〕16-30号)内容一致,本机关予以合并审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本次申请公开:1.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2.土地征收的申报材料;3.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4.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包括听证记录、公布的修改意见等);5.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7.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8.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即土地现状情况调查登记信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了第3-7项,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对于第1、2项征地批复及征地申报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流程为:发布预征地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修改-办理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申请土地征收审批-上级部门作出批复-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个别未达成协议的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故征地申报及上级部门作出征地批复,均属于征地程序较为靠后的环节。被申请人经向宛城区自然资源局、宛城区城市更新办公室查询,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在《答复书》中告知了申请人未检索到相关信息,符合规定。
三、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11月21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答复书》,《答复书》落款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存在文字瑕疵,鉴于向申请人送达的时间不超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答复期限,不宜认定为程序违法。但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补正答复。两次答复均未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鉴于被申请人在答复前,履行了查找、检索义务,对于申请人申请的第1、2项内容信息答复未检索到,包含了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含义,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缺乏实际意义,但依法应当予以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3项为:其他资料经向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询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申请人本次申请公开的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土地征收的申报材料不存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