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59号
申 请 人:陈X奇,男,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XXXX
地 址:南阳市宛城区XX路XX号
被申请人:宛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郭炜,任区长
委托代理人:宋X,宛城区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区政办依申复〔2023〕33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4年2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2月2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答复书》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继续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仲景街道办事处XX社区,因房屋所在地在区域城市更新项目征收范围,申请人为了解征收的合法性,于2023年12月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书面公开申请下列文件:1.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2.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3.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4.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5.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6.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7.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8.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9.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10.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11.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方式及结果;12.申请人房屋所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后申请人收到了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的回复及附件内容,包括:1.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2.《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求XX区域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通告》;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4.申请人户房屋所在地块征收补偿费用总额专户存储资料;5.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6.房地产机构选定方式及结果;7.申请人房屋所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申请人认为宛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答复所涉及的附件,其中1、2、4的内容并非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所涉及的拆迁文件,3、5、6未依法向申请人进行公开,申请人在发现公布的拆迁文件错误后,即向宛城区政府的信息公开部门电话联系,要求其更正文件。后申请人通过邮箱收到了更正后的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方案两份文件,其他文件未收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4日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已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在法定期限内邮寄送达了《答复书》,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履行行政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宛城区仲景街道XX社区,其房屋所在土地属于集体土地。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9日发布《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3〕13号),并于10月9日发布《宛城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二、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XX区域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包括:1.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2.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3.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四项规划;4.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及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5.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6.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并专户存储的证明材料7.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8.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9.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10.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11.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方式及结果;12.申请人房屋所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等12项内容。
三、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4日收到申请表,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答复书》,向申请人提供了上述第1、2、6、9、10、11、12项信息以及第3项中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了《仲景街道办事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预防和处置措施及实施方案》(宛仲政文〔2023〕30号);同时告知申请人:1.通告期间未收到征收范围内征收人相关意见,故无相关内容;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报告已公开至宛城区人民政府网站上(附网站链接);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批文件,我区无相关内容;4.XX城市更新项目拟征收面积4.1034 公顷,现正向报省厅审核,待省政府审核批准后,将审批资料予以公开。
本机关认为:
一、《答复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4、6、9、10、11、12项答复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公开的XX区域城市更新项目的相关资料,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及通告、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公告、调查登记结果、征收补偿费用的相关证明材料、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方式及结果、申请人房屋的评估报告,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对于第3项申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告知了申请人其余三项内容无相关内容。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心城区土地管理的意见》,南阳市中心城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按各自职能实施。案涉项目位于南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被申请人作为区级政府,答复申请人无相关内容,并无不当;对于第4项申请内容,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通告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故无相关内容,该回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案涉《答复书》,程序合法。
二、《答复书》对第5、7、8项申请内容的答复不准确。对于第5项申请内容,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仲景街道办事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预防和处置措施及实施方案》并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该项答复内容不准确。案涉项目的征收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显示,该项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实施,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关于评估的相关规定实施。由上述回复可知,除房屋评估政策以外,其他程序主要适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目前土地征收尚处于申报阶段,未形成确定的政府信息,申请人本次申请的第5项内容应当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虽与申请人申请内容不符,但被申请人亦在《答复书》中告知了申请人,案涉项目土地征收正在报批,待省政府审批后予以公开,相关答复未实质损害申请人的知情权。申请人本次申请公开的第7、8项,《答复书》中答复内容不能明确指向哪一回复是对于上述事项的回复。鉴于当前案涉项目所涉地块中集体土地尚未完成征收,尚属于集体土地性质,申请人在第7、8项中申请公开的“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明显与土地现状不符,被申请人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不存在。《答复书》该事项回复内容不准确,但要求被申请人重新答复并无实际意义,本机关在此一并告知申请人。
三、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区分处理、分别答复,避免信息混杂。被申请人本次作出的《答复书》未对相关信息进行区分答复,导致申请人认为《答复书》缺项,及前期提供材料错误等。因《答复书》提供了对应的部分材料,错误部分在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前已进行了更正,不能提供的材料在《答复书》中进行了解释说明,部分事项回复略有不当,但未影响申请人的实质权益,要求重新进行书面答复无实际必要,在此一并指出。被申请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注意。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区政办依申复〔2023〕33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