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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53号

发布时间:2024-04-1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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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53

 

申  请  人:X玲,女,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XXXX

      宛城区XXXX号附X号  

被申请人宛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炜,任区长

委托代理人:宋X,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南阳市建设路666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区政办依申复〔202334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2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答复书》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

因申请人的一处合法房屋位于宛城区仲景街道XX区域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本次征收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决定等12项信息。申请人收到的《答复书》中1、2、4项内容有误,3、5、6项内容未依法公开。经与被申请人联系,收到了更正后的两份文件,但其余文件没有收到。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书》并送达了申请人,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关于XX区域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信息描述为1、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2、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3、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涉及的四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4、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5、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6、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7、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8、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9、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10、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11、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方式及结果;12、申请人房屋所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报告》。

二、《答复书》回复内容为:

1、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求XX区域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通告》、该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申请人户房屋所在地块征收补偿费用总额、专户存储资料、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方式及结果申请人房屋所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报告》通过复印件方式提供。

2、通告期间未收到征收范围内征收人相关意见,故无相关内容。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报告已公开至宛城区人民政府网站上(附有网址)。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批文件,我区无相关内容。

5、XX城市更新项目拟征收面积4.1034公顷,现正向报省厅审核,待省政府审核批准后,将审批资料予以公开。

三、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4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送达(EMS单号1264100108632)。

本机关认为:

一、《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请求公开的信息共计12项。《答复书》中表述通过复印件方式提供的材料虽然未一一编号,但文件名称表述清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陈述“收到《答复书》及附件内容,包括1-7等项目”可以作为印证。在《答复书》中,以复印件方式提供的材料之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土地使用权相关材料,被申请人没有相关内容,进行了专门的回复,不存在漏项的情形。

二、《答复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答复书》是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36条的规定,并无不当。

三、关于申请人提出的通过邮箱收到更正文件的问题。被申请人虽然未通过申请人要求的书面途径回复,但该更正申请人已经收到,对更正的内容本身不持异议,政府信息由被申请人处转移至申请人处的目的已经达到,重新进行书面答复已无必要。在此予以指出,被申请人今后应当注意。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区政办依申复〔202334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4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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