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31号
申 请 人:陈X阳,女,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XXXX住 址:宛城区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新店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9日作出的《调解、谅解协议书》,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申请人与马某奇因离婚及孩子抚养问题发生冲突,申请人称马某奇母亲何某丰对其进行殴打,马某奇称申请人二伯陈某海殴打其母子并致何某丰轻伤二级。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9日对双方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谅解协议书》,认为双方因婚姻家庭矛盾继而引发纠纷,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双方达成该协议。马某奇母子对陈某海的行为进行谅解,双方互不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同时,申请人与马某奇自愿协议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双方履行完协议内容后该协议生效。2024年6月12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无权作出离婚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本次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案涉《调解、谅解协议书》系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陈某海以及马某奇母子伤害案时,因该案件系离婚纠纷引起,故对双方谅解赔偿、婚姻纠纷一并进行的调解,属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