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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29号

发布时间:2024-06-1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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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29

 

    人:邓州市XX街道办事处XX居委会X

法定代表人:白XX,任组长

被申请人:邓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登科,任市长

    人:邓州市XXX学校

法定代表人:张XX,任校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1993年7月23日向第三人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邓政土字9328号)不服,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之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1993年7月23日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服,最迟应于2013年7月2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迟至2024年6月11日提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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