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28号
申 请 人:娄X辉,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XXXX住 址:平顶山市湛河区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告知,于2024年6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6月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反映南阳市禄康源百货有限公司百里奚分公司销售的中伊速冻水饺外包装未标注即食或非即食,属于不合格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6月3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发现案涉产品外包装正面标识有“冷冻生鲜制品”,反面标识有“食用方法:煮、蒸、煎、炸”及每一项食用方法的详细说明,备注项标识有“生制食品,需加工后食用”,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了案涉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等索证索票手续。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为:经核查,被举报产品外包装正面标识有“冷冻生鲜制品”,反面标识有“食用方法:煮、蒸、煎、炸”,且被举报产品为冷冻水饺,依据生活常识就能够判定是否属于“即食”或“非即食”,未发现举报线索中存在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决定不予立案。
另查明,申请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462次,举报64次。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现场核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调查核实、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并非不予立案决定的相对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