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18号
申 请 人:闫x宇,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XXXX住 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作出的结案反馈回复,于2024年4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举报其于2023年 12月31日在南阳市xx食品有限公司购买的xx面包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立案决定,于4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经查,该店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违法线索依法查处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并非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对人,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作出何种处罚,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