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96号
申 请 人:王X国,男,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XXXX
张 X,女,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XXXX
胡X文,男,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XXXX
全X云,女,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XXXX
地 址:南阳市西峡县西坪镇XX村XX组
被申请人:西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杨明雪,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杨X云、谢 X,西峡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对其补偿申请作出书面答复为由,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4月26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提出的补偿申请作出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提出的补偿申请做出书面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4名申请人均系南阳市西峡县西坪镇XX村的村民,对位于西峡县西坪镇XX村的宅基地以及耕地享有合法使用权,对地上附着物享有合法所有权。2022年因“西气东输三线中段(中卫-吉安)项目中卫-枣阳段(河南段)”项目,申请人的上述耕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内,被申请人在未给予申请人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将申请人的耕地强推,耕种功能丧失,无法保障申请人的日常生活。被申请人在未对申请人进行合理安置补偿前即将项目动工,将申请人耕地破坏,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理应按照法定征收程序给予申请人合法合理的补偿。申请人房屋距离管道仅为20-100米,严重影响申请人居住环境,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所有权。施工现场距申请人房屋过近,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日常生活,对申请人精神造成一定损害,被申请人并未出具具体的解决方案处理此事。申请人愿意配合政府的工作,保障管道的安全运行,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将申请人房屋划入到征收范围内,给予申请人合理合法的征收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可知,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对申请人有安置补偿义务。申请人于2024年1月30日通过邮政EMS方式(邮寄单号:10970389539XX)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补偿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月3日签收。现已两月有余,却未对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被申请人不予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一、西气东输三线中段(中卫-吉安)项目中卫-枣阳段(河南段)项目基本情况。西气东输三线工程是国家重点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西气东输三线中段(中卫-吉安)项目中卫-枣阳段(河南段)项目属于该项目干线工程的一部分,是河南省及南阳市重点项目。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相关规定,批准该项目为临时用地,其中西坪镇涉及XXX村和XX村两村。
二、申请人主张的“征收土地、耕地强推、耕种功能丧失”问题与实际情况不符。西气东输三线中段(中卫-吉安)项目中卫-枣阳段(河南段)项目西峡段经过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批复,明确为临时用地,不涉及土地征用,无需发布征地公告。该项目依据《西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气东输三线中段工程西峡段土地征收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对占用的地上附着物及临时占地已进行了补偿,待工程完工后将进行复垦,不影响耕地耕种。因此,申请人申请的永久性“征收土地”要求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申请人反映的“耕地强推、耕种功能丧失”问题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申请人主张“将其房屋划入征收范围内,给予征收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GB 50251-2015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4.1.1-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30条规定,管道中心线与建(构)物距离不应小于5米,该地区属于设计文件中二级地区,非人员密集高后果区,且管道中线实际与房屋最小距离为40米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无需进行房屋征收及房屋安置补偿。
四、西峡县人民政府实际并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偿申请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邮寄单号(1097038953936)查询显示,2024年3月2日11时47分由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黄芊代收。实际上,2024年3月2日为周六,当日单位无人上班,该工作人员也未在单位加班,该邮件系邮政工作人员投递工作失误,导致西峡县人民政府并未收到该邮件。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普通程序答复通知书》(宛政复〔2024〕第189号)后,本着实质性化解争议的态度,积极与申请人联系,说明未答复原因,并表示会在2个月内答复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仍要通过行政复议解决问题。
经审理查明:
一、西气东输三线中段(中卫-吉安)项目于2014年获批立项建设,项目中卫-枣阳段(河南段)项目属于该项目干线工程的一部分,是河南省及南阳市重点项目。2022年9月6日,西峡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西气东输三线中段工程西峡段土地征收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西政〔2022〕43号),明确了该项目施工范围内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其征收范围为场站、阀室,经施工单位、业主单位、监理单位、镇、村委会共同清点确认;明确管道施工占用土地为临时用地,工程完工后回填复耕,临时用地面积以核定的土地勘界报告书为依据,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镇、村委会共同清点确认;明确了临时用地青苗补偿、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2023年6月26日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西气东输三线中段(中卫-吉安)项目中卫-枣阳段工程(西峡段)项目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宛自然资临〔2023〕20号),批准该项目临时用地占用面积共62.5623公顷,其中西岼镇14.5603公顷,用于地下管道敷设作业使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至2024年3月30日止;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临时用地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土地,不得改变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按时归还。
三、申请人均系南阳市西峡县西坪镇XX村的村民,其宅基地位于西气东输三线中段(中卫-吉安)项目中卫-枣阳段(河南段)项目西峡段附近,2023年10月17日-10月21日期间,申请人王X国、胡X文、全X云丈夫王X勇、张X的公公王X宗分别在《西气东输三线中段(中卫-吉安)项目中卫-枣阳段工程临时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确认表》上签字确认其地上附属物种类及数量。2024年1月22日,征收单位将四申请人户涉及的地上附属物补偿款汇入各户的河南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账户。
四、2024年1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补偿申请书》,要求对其耕地及房屋履行征收补偿职责。被申请人签收后未作出回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案涉项目使用申请人承包耕地作为临时用地,经过了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时用地批复同意,符合法律规定,且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已于2024年1月22日发放到位。项目完工后,相关土地将依法回填复垦。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房屋或土地进行征收,不具有对申请人房屋和土地作出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提交的《补偿申请书》是否作出回应,均不会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