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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95号

发布时间:2024-07-2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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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政复〔202495

 

申  请  人:王X文,女,公民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XXXX

      址:社旗县赊店镇XXXXX

委托代理人:周X会,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社旗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关文波,任县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20244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426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对申请人被征收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补偿。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社旗县赊店镇XXXXX号居民,在唐庄乡XXXX庙东北拥有合法建成的XX老年公寓,面积为1300㎡。2023年,该公寓因“社旗县城西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于2023年9月13日被被申请人纳入征收范围,截至目前,申请人与征收方尚未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申请人于2024年2月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补偿申请书》,被申请人作为法定的集体土地征收责任单位,依法有与申请人协商补偿事宜、给予合理补偿的义务。被申请人收到《补偿申请书》后,一直未出具书面的补偿处理文件。

被申请人称:

一、城市更新项目合法有效。该项目实施的法律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2021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在全县范围内发布了《社旗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社旗县SQ2021-28地块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此次征收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21年4月6日,被申请人发布了《社旗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制定了《社旗县城西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整个项目的征收程序合法有效

2023年9月13日,社旗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社旗县城西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该决定征收范围为:东至建设路、西至G234,南至恒山路,北至商南高速。根据此次征迁方案,临路十米内不属于拆迁范围(附项目规划审批图),申请人所反映的XX老年公寓不在此次项目征收范围。

三、申请人所述XX老年公寓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2013年至今仍为违法存量建筑,一直在上级部门督促整改中,且申请人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唐庄派出所核实,申请人于2011年迁至唐庄乡,2015年11月20日因重复户口注销,因此申请人不属于此次征收范围对象。

四、该项目是分期实施,具体每一期启动时间以县政府的通知为准。目前被申请人还没有发布针对申请人房屋征收的通知,更未涉及补偿问题,该项目只是确定了城市更新范围,没有对申请人的房产实施征收,并没有与申请人产生利害关系。其次,《房屋征收决定》明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社旗县唐庄乡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签约、补偿认定、评估、补偿补助等都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因此,答复人没有该项目的征收补偿职责,更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未履行补偿职责问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发布的城市更新项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请依法驳回该申请。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在社旗县唐庄乡XX庄建设“XX老年公寓”。2021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发布社旗县SQ2021-28地块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社政土公〔2021〕63号),拟征收唐庄乡冀岗村、XX村集体土地。2023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社旗县城西北片区进行城市更新。

二、被申请人向本机关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案涉项目涉及社旗县2021年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共分三期实施。一期为传感器产业园项目,该项目于2021年3月22日发布了拟征收土地公告,2021年12月3日省政府进行批复,同意社旗县转用并征收唐庄乡冀岗村一组等7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33.4286公顷、其他农用地0.9506公顷作为第三批建设用地。二期为6.1亩,已经省政府批准为集体建设用地,现正在拟报为国有建设用地,目前正在准备中。第三期因条件不成熟,目前暂未启动。在这三期项目中,申请人所述的XX老年公寓均不在范围之内。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一期项目征收红线图。申请人所述的XX老年公寓不在征收红线范围内。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在本案中,案涉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其中一期已获得征地批复,申请人所述的XX老年公寓不在一期征收范围内。其二期、三期项目尚未获得征地批复,实际被批准征收的土地范围尚不能确定,被申请人在现阶段不具有对申请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职责,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为由申请本次行政复议,缺少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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