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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94 号

发布时间:2024-07-1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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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2024〕94 

 

申  请  人: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XXXXX

负  责  人:李X敏,任组长

被申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皇甫光宇,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土地确权职责为由,于2024年4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4月18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对申请人的跨县土地(飞地)进行确权,明确办理单位,限期办理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称:申请人有宗土地系“飞地”,跨卧龙区、南召县、镇平县三县,国家“二调”、“三调”已结束,三县(区)均无该宗地的地籍资料,严重困扰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现镇平县自然资源局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一张口头村委证明(申请人未见过),就说权属存在争议,但镇平县自然资源局未保存登记材料,仅有村委会证明。申请人于2023年9月13日向市长邮寄信件,请求依法办理。案涉宗地涉及跨县土地争议,被申请人未予确权。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收到相关部门转来的信访案件,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反映的案涉土地不动产登记及确权问题,曾多次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处理。2020年5月13日,申请人与南阳市XX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荒山使用协议》,为维护大局稳定,帮助申请人生产生活,XX山公司每年度向申请人支付35000元的荒山使用费,待该争议山坡权属确定后,如权属确定给申请人,则协议自动终止履行,双方重新签订协议。若确权给其他集体或单位,协议自动终止履行。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8日出具的《关于卧龙区李X敏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显示,根据省政府《关于镇平县人民政府和南召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豫政文〔2001〕158号)载明的勘界结果,南召、镇平两县边界附近无卧龙区所属飞地。同时,申请人仅提供了1953年镇平县人民政府向刘某某(后迁居至申请人处生活,现已去世)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证载面积与案涉争议地面积相差较大)与该宗地有关联,无其他证据材料,目前暂无法确定案涉宗地权属归申请人所有。为妥善解决问题,经协调,各方初步同意先搁置土地权属问题,由XX山旅游公司给申请人适当补偿,待权属争议解决后另行签订土地使用协议。

二、申请人于2023年9月13日向南阳市市长邮寄信件,认为其为案涉宗地办理了十几年的不动产登记,至今未果,被申请人拒收其土地确权申请,使其不动产登记无法进行,同时附《土地确权申请书》,希望指示相关部门予以办理。后该信件通过信访渠道转送至南召县办理。

2023年3月8日,被申请人向镇平县自然资源局下发《督办通知》,要求镇平县自然资源局与南召县自然资源局共同比对分析,尽快做好勘测定界工作,向市局汇报工作进展。同时被申请人向卧龙区自然资源局、南召县自然资源局发出《协办通知》,请三县(区)配合勘测定界,开展权属边界比对分析。但被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供后续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邮寄的《土地确权申请书》未流转至被申请人处处理,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对该确权申请作出处理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7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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