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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92号

发布时间:2024-07-0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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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92

 

    人:李X铭,男,公民身份号码45XXXXXXXXXXXXXXXX住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XXXXX国道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30日通过短信回复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2024年6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6月2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4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南阳市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烧肉”产品标签营养成分表蛋白质含量不符合GB/T23586标准中对蛋白质的要求,要求依法查处。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后于4月22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核查后对被举报人存在的标签标注错误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被举报人立即对案涉产品进行停产并下架,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于4月2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4月30日以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李X铭您好!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收到您关于南阳市双信食品有限公司的举报,经审查,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现场核查,鉴于被举报人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受理举报线索、核查处理、查纠违法行为、告知举报人立案情况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并非不予立案决定的相对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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