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90号
申 请 人:汤X续,男,公民身份号码37XXXXXXXXXXXXXXXX住 址:山东省济宁市XX区XX街道XX村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回复,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6月1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5月1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反映其在南阳XXX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开办的拼多多店铺“XX医药专营店”购买的XX喷剂存在虚假宣传功效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立案查处。被申请人于5月22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拼多多店铺“XX医药专营店”销售的案涉产品宣传有“去X疮”等宣传功效的字样,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了案涉产品的资质和检验报告。经询问,被举报人称以前存在有广告宣传不规范的地方,被举报人自查发现后已及时进行了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于5月3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6月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82次,举报264次。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现场核查,鉴于被举报人违法情节轻微且已自行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受理举报线索、核查处理、查纠违法行为、告知举报人立案情况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并非不予立案决定的相对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