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87号
申 请 人:陈 X,男,公民身份号码45XXXXXXXXXXXXXXXX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XX区XX村XX商店对面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委托代理人:金X玉、穆 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为由,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1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2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反映南阳市XX艾业有限公司销售的XX肚脐贴存在虚假宣传问题,被申请人于5月27日签收,距今已超过7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针对投诉是否受理的任何形式的回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后,于5月31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陈X你好,你对南阳市XX艾业有限公司的投诉我局已收到,予以受理。后续工作人员会通过0377-66017366与你联系。”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5月2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反映南阳市XX艾业有限公司销售的XX肚脐贴存在虚假宣传问题,要求赔偿500元并依法查处商家。被申请人于5月27日签收后于5月31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被申请人投诉受理决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后,依法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为由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