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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86号

发布时间:2024-07-0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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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政复〔202486

 

申  请  人:连X程,男,公民身份号码21XXXXXXXXXXXXXXXX

      址:浙江省杭州市XXXX公寓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X军、易X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为由,于20246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61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反映其在南阳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平台网店购买的XXXXXX支架托属于不合法产品,无执行标准和详细的描述,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不合格产品,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其投诉事项及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3月21日签收,截至申请人提起此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未告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未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复议事项不成立被申请人已按照程序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受理,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调查,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告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经核查,被举报人销售的案涉产品上贴有“合格证”,合格证上印有“品名,品牌、生产日期、保质期、公司名称、厂址、电话等内容”,符合《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的要求,该产品不属于强制标准的产品,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于4月11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4月15日16时通过短信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受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进行了调查,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告知,回复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申请复议事项不成立,其所作所为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核心价值观,严重浪费了行政资源。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3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反映其在南阳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平台网店购买的XXXXXX支架托属于不合法产品,无执行标准、无详细的描述,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不合格产品,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其投诉事项及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321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后,于4月10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4月1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4月15日通过短信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4月1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处理程序合法。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为由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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