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84号
申 请 人:李X城,男,公民身份号码42XXXXXXXXXXXXXXXX
住 址:江苏省常州市XX区XX街道XX塘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
关于投诉部分的法定程序行政行为违法为由,于6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6月1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关于投诉部分的法定程序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存在以下问题: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回复无管辖权,建议向经营者的管辖地进行投诉,属于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2.《投诉举报回复》并未明确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以及案件办结情况。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订单与快递截图,经认真核查,发现申请人与被投诉人南阳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发生直接交易,之间不存在消费权益争议;且也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经查询,申请人购买商品的拼多多店铺(网店名称:长沙XX食品饮料)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之规定,与申请人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经营者不在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权限。《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并未规定无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需要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按程序告知了申请人向有管辖权限的单位进行投诉,并无不妥。
综上,被申请人依照职权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反映其在拼多多“长沙XX食品饮料”店铺购买的南阳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XX花茶存在非法添加藏红花及玫瑰花,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其投诉事项及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经核查后认为,申请人与南阳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遂于4月7日作出《投诉举报回复》并邮寄给申请人。其中关于投诉事项的回复如下:你购买商品的拼多多店铺(网店名称:长沙XX食品饮料)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议你到有管辖权的单位进行投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投诉处理程序违法为由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在本案中,与申请人发生交易行为的是产品经营者拼多多“长沙聚厚食品饮料”,该店铺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及本机关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与产品生产厂家发生了争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未明确告知是否予以受理,属于内容上的瑕疵,但在法定期限内建议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单位投诉,包含了不予受理申请人投诉的实质含义,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投诉处理程序违法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