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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82号

发布时间:2024-07-0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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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82

 

    人:X强,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XXXX住      址:南阳市卧龙区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回复,2024年5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6月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5月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反映其在郑州XXX百货有限公司南阳XX分公司购买的XXXX坚果礼盒没有任何产品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因申请人在举报中提供的线索与其前期投诉内容一致且已完成核查;被申请人于5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4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其投诉内容与举报内容一致,被申请人在处理其投诉事项时已于4月17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4月30日经审批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于5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对被投诉单位现场核查,被投诉产品为散装食品,散装柜台标示散装食品标签和包装礼盒的价签,不予立案;被投诉单位出具情况说明,拒绝调解。”

另查明,申请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已通过12315平台投诉190次,举报24次。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受理举报线索、核查处理、告知举报人立案情况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并非不予立案决定的相对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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