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81号
申 请 人:黄X城,男,公民身份号码52XXXXXXXXXXXXXXXX
住 址:贵州省兴仁市XXX街道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 X,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投诉处理法定职责为由,于2024年5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5月24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未履行处理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南阳XX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南阳市镇平县XX街道XX工业园区)生产的“红糖锅盔”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及第二十一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在收到投诉举报件后7个工作日作出投诉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也未在法定最晚延长的期限内作出关于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违反了法定程序,应确认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相关投诉举报挂号信,办公室登记接收后,于3月25日通过邮政快递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转至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邮政快递显示镇平已于3月26日接收并对其进行处理。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备对此类举报投诉的相应监管执法权,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办理该投诉,并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3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反映南阳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糖锅盔”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处理。被申请人于3月20日签收后于3月25日进行登记,因被投诉举报人登记注册地址属于镇平县辖区,被申请人于3月25日通过邮政快递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转至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另查明,申请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797次,举报231次。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不具备对案涉投诉事项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登记注册地址属于镇平县辖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申请人本次提出的投诉应当由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已将相关材料转交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