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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77号

发布时间:2024-06-2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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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政复〔202477

 

申  请  人:曹X宽,男,公民身份号码13XXXXXXXXXXXXXXXX

      址:山东省青岛市XXXXXXX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X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为由,于20245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52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未告知举报是否立案),责令其重新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

反映南阳市XXX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抖音店铺“XXX粮油”销售的山核桃油存在虚假标注“非转基因”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其投诉事项及举报事项。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于2024年3月4日作出了《投诉分送情况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0304号),截至申请人提起此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未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未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于20243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后于3月11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查明核桃不存在转基因品种,标注非转基因属于多此一举。因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被申请人于同日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电话及短信告知申请人:“你投诉举报一品源一事,经查涉诉产品确为非转基因油,鉴于该油不存在转基因,已要求商家立即整改。按照南阳市市场监管局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相关规定,不予立案。同时,商家已对同样投诉赔付过,不再接受任何身份的索赔。”被申请人严格按程序办理并回复,程序合法,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2月26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反映南阳市XXX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抖音店铺“XXX粮油”销售的山核桃油存在虚假标注“非转基因”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其投诉事项及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31日收到《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后于3月11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查明核桃不存在转基因品种,标注非转基因属于多此一举。因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被申请人于3月1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3月1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处理程序合法。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为由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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