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76号
申 请 人:曹X宽,男,公民身份号码13XXXXXXXXXXXXXXXX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XX区XXX路XX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X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及办理结果为由,于2024年5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2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关于投诉事项未告知是否受理、未告知投诉办理结果),责令其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
反映南阳市XXX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抖音店铺“XXX粮油”销售的山核桃油存在虚假标注“非转基因”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其投诉事项及举报事项。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于2024年3月4日作出了《投诉分送情况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第0304号),截至申请人提起此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以及办理结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未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后及时受理并组织了调解,因被投诉人于2024年3月11日出具书面拒绝调解声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于同日通过电话及短信告知申请人:“你投诉举报XXX一事,经查涉诉产品确为非转基因油,鉴于该油不存在转基因,已要求商家立即整改。按照南阳市市场监管局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相关规定,不予立案。同时,商家已对同样投诉赔付过,不再接受任何身份的索赔。”被申请人严格按程序办理并回复,程序合法,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2月2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反映南阳市XXX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抖音店铺“XXX粮油”销售的山核桃油存在虚假标注“非转基因”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其投诉事项及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3月1日收到《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后组织了调解,被投诉人于3月11日出具书面拒绝调解声明,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031101号)并通过电话和发送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已依法组织了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做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在七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虽然没有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决定,存在瑕疵,但是被申请人的“商家已对同样投诉赔付过,不再接受任何身份的索赔”回复内容实质上已包含了已受理、已调解、调解不成终止调解的过程,且该回复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该瑕疵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