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75 号
申 请 人:南阳市XXXX建材厂
住 所 地:南阳市XX工业小区
被申请人:宛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 炜,任区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为由,于2024年5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5月2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南阳市XX工业小区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建厂房用于日常经营使用,因该项目面临“建东新村”项目征收,为了解征收具体情况,申请人于2024年3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3月19日签收后一直未予回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4月2日向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经查询,申请人已于2024年4月4日签收,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3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其企业所在地涉及的征收项目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3月19日签收后,于4月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区政办依申复〔2024〕4号),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EMS:12786558331XX),收件人为申请人本人,电话和地址均为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所填信息。邮寄信息显示,申请人所在小区门卫室于4月4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2024年3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4月2日作出答复并邮寄送达至申请人预留地址,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政府公开答复职责,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提起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