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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74号

发布时间:2024-06-1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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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74

 

    人:郑  X,男,公民身份号码35XXXXXXXXXXXXXXXX住      址:福建省福州市XXXX广场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回复,2024年5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5月2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3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反映其在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XXX商贸网店开办的淘宝平台网店上购买的叶黄素产品外包装上没有任何中文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3月26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于3月27日对被举报人进行询问调查,同日对被举报人存在的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销售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违法行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被举报人积极改正,并将案涉产品下架。鉴于被举报人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于4月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4月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现场核查,对被举报人存在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被举报人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鉴于被举报人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受理举报线索、核查处理、查纠违法行为、告知举报人立案情况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并非不予立案决定的相对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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