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72 号
申 请 人:褚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XXXX
住 址:南阳市卧龙区XXX路XXXX巷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鲁文明,任局长
被申请人: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对南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南阳市公安局权责清单不服,于2024年4月7日以南阳市公安局、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4月1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二被申请人在官网上发布“权责清单”的行为无效,责令二被申请人在各自的网站上删除该项权责清单。
申请人称:2024年3月9日,申请人因本人护照被南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宣布作废,向南阳市公安局依法申请公开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权责清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3月25日,申请人收到南阳市公安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相关信息已通过南阳市人民政府网站主动对外公开。申请人根据其链接指引,查找到政府网站公开的“对护照宣布作废”事项的权责清单,经认真比对,申请人认为,该项权责清单的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实施依据、实施流程图全部错误,但之前南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根据此项权责清单作出了多项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给申请人和家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极大的精神伤害。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南阳市公安局在网站上公开权责清单的行为,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南阳市公安局权责清单已于2023年10月23日在南阳市公安局官网公示公告栏予以公开,对护照、出入境通行证宣布作废职权的事实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责任处室等的公开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南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对宣布护照作废有法定职权。南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现为南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于2022年2月25日对申请人作出宣布护照作废的行政行为,且申请人不服该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机关已作出决定、判决。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向南阳市公安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南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宣布护照作废”的权责清单和处罚决定书。南阳市公安局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告知申请人:1.南阳市公安局的权责清单已通过南阳市人民政府网(网站首页-政策文件-中共南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南阳市公安局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附网址)主动对外公开,“对护照宣布作废”系南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其中一项职权,请自行查阅、获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2.南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现为南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于2022年2月25日对申请人所持普通护照宣布作废的行政行为并非行政处罚,所称的处罚决定书不存在,且相关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已受理过就此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并已作出决定和判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二、申请人根据南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指引,通过网址查询到南阳市公安局在政府网站上公开的权责清单中关于“对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宣布作废”一项,认为该主动公开事项内容有误,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三、申请人另通过南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反馈功能向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反映前述权责清单内容错误,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其回复:经核实,您反映的问题属于南阳市公安局网站,非南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议联系南阳市公安局处理。并向申请人提供了联系方式。申请人向南阳市公安局网站管理反馈情况后,南阳市公安局向其作出回复:网友您好!留言已收悉。经核实,您反映的问题不属实。1.实施依据。本网站公开的为部分实施依据,不存在依据错误问题。根据您的建议,已补充完善其他法律规定。2.实施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宣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的普通护照作废,由普通护照的审批签发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根据以上规定,南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有宣布护照作废的法定职权。3.流程图。流程图依据公安部相关工作规范制定,经核实无误。感谢您对南阳市公安局网站的关注和支持。
本机关认为:
一、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南阳市公安局均是市政府组成部门,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信息整合,关联南阳市公安局公布的权责清单的网站链接,不是案涉权责清单的制作或发布机关,不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与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授权行政,而非依据权责清单行政。行政机关在网站上主动公开权责清单,目的是厘清行政机关的权责边界,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政府依法行政的透明度,除确有证据证明主动公开事项存在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外,主动公开事项通常不直接影响群众的合法权益。若群众认为主动公开事项确有错误,可通过相应途径予以反馈纠错。在本案中,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是南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现南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的宣布申请人护照作废的行为,该行为已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予以评判。被申请人在政府网站上公开权责清单的行为,不直接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11日